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的发放与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生产作业、施工、维修、实验等岗位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实习人员及临时用工)。
第三条 劳保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护手套、安全鞋、防坠落装备、防护服、听力护具等。
第四条 劳保用品的管理遵循“统一采购、定额发放、定期检验、按岗配备、报废回收”的原则,确保用品质量合格、发放及时、使用规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劳保用品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识别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确定劳保用品配备种类、技术要求及发放周期;
(二)编制年度劳保用品采购计划,审核供应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
(三)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
(四)组织劳保用品使用培训及应急演练。
第六条 采购部门负责按照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索取并留存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LA标志)等证明文件。
第七条 仓储部门负责劳保用品的入库验收、储存保管、按单发放及库存盘点,确保账物相符、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劳保用品的日常领用、使用指导及现场管理,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爱护劳保用品,按规定正确使用,不得擅自修改、拆卸或转借他人,发现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报告并申请更换。
第三章 配备与发放
第十条 劳保用品配备标准依据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风险评估结论及国家相关标准确定。各岗位配备目录、使用期限及发放数量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劳保用品发放周期根据产品性能、使用频率、作业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于防尘口罩、耳塞等易耗品,按实际需求定期发放;对于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耐用护品,按产品有效期或检验周期更换。
第十二条 新员工入职后,凭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岗位确认单,到仓储部门登记领取个人劳保用品,并建立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变更工作岗位时,应按照新岗位标准重新核定劳保用品配备,原有用品若不适用的,应予回收或调整。
第十四条 外来参观、学习、施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应由接待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按相应区域风险等级提供临时性劳保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用后回收。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使用劳保用品前应进行检查,确认无破损、变形、老化等异常情况。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绝缘手套、防毒面具等)应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或测试,检验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劳保用品的使用应做到“三会”:会检查、会正确佩戴、会维护保养。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对现场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佩戴或使用不当的,应立即纠正。
第十七条 劳保用品应保持清洁完好,存放于通风干燥处,避免接触腐蚀性物质。防毒面具滤毒盒、防尘口罩滤棉等应按周期更换,不得超期使用。
第十八条 严禁将劳保用品作为福利发放,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保用品。
第五章 报废与回收
第十九条 劳保用品达到使用期限、经检验不合格或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失效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报废。报废的劳保用品应做破坏性处理或交有资质单位回收,防止流入使用环节。
第二十条 报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记录报废原因、数量、处理方式及处理日期,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认。属于危险废物或可能携带污染物的防护用品,按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将所领用的耐用劳保用品(如安全帽、防坠落装备、防毒面具主体等)交回仓储部门,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按制度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章 培训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劳保用品使用培训,内容包括产品性能、适用范围、佩戴方法、维护保养及报废标准,使从业人员掌握正确使用技能。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对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检验等环节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劳保用品管理提出建议,对未按规定配备或发放劳保用品的行为,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